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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5-12-28
为贯彻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凡是因发生意外伤害就医的参保患者,请务必于5日内通过电话或到服务网点现场报案。其 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全额垫付(不刷社保卡/医保卡),事后由受托保险公司结算。(参保人意外死亡的,其合法受益人应在48小时内完成报 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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